《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(试行)》文字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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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背景及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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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,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,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,提升监管效能,鼓励企业自主守法,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生态环境部《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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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主体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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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根据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规定,按照行业类别、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实施划分的规模中型、小型和微型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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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下列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浓度和环境管理类别较为特殊的中小微企业,不纳入本规定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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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领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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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涉及医疗废物、危险废物贮存、运输和处置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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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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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建有燃煤设施或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排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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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从事沥青混凝土搅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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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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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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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审慎监管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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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降低包容审慎范围内的企业检查频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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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降低企业迎检负担。《规定》明确了,现场检查和调查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,需要企业法人代表制作文书或笔录的,允许企业委托工作人员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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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明确正面清单和免罚清单实施条件。《规定》第七条,针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,明确了申请纳入“正面清单”和对符合“免罚清单”条件不予处罚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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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明确不予立案条件。《规定》第八条,规定了不予立案以整改为主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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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信用管理规定。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,其免于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,或者按照“免罚清单”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,不纳入企业违法失信管理系统,不在评优选先中予以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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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(试行)》文字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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